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现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4年6月30日之前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14年6月30日之后(包括2014年6月30日当日)生产的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二、在2013年12月16日前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产品备案义务,不得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经营单位(包括美容美发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的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积极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查验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网址:http://125.35.6.80:8080/ftba/fw.jsp)备案情况,不得销售未经备案或与备案信息不相符合的化妆品,违反此通告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特此通告。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