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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编辑:administrator | 时间:2016-07-22 11:26:23 | 浏览:1980次 |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承接国家总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项,将国务院要求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6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明确为后置审批事项实行全市统一执行并规范。同时,进一步自主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项。各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对公布取消的事项,坚决停止审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做好接收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一、贯彻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文件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国家实施部门

我市承接部门

 

1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贯彻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文件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1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

2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4

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5

食品流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6

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该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案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该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许可

《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   取消该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1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该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该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该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该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

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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